189-3112-6658

您现在的位置是:石家庄专业律师网>办案心得>正文

拆迁裁决书是如何被撤销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30

  【案件概要】

  田春武(化名)家住房山区西路街道洞眼村,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2009年,该地区因为建设轨道交通房山线工程,该村庄全部房屋被告知需要拆迁。拆迁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欲以40万元的价格对其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田春武认为价格过低,绝大拆迁。

  直到2010年5月,轨道交通房山线工程已经初见规模,闫村车辆段也已经建好,但是田春武家却一直没有被拆迁办的人“骚扰”。 田春武想是不是不拆了。正在庆幸免受拆迁之时,突然接到房山区建委的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是轨道交通房山线建设指挥部,通知于2010年5月20日前去建委调解谈话。田春武并没有在意,当日如约前往,也不知道谈了些什么(田春武事后跟律师说)

  2010年6月1日,田春武接到了房山区建委的行政裁决书,要求田春武15日之内搬迁至村内小学院内临时居住,将房屋腾退交给轨道交通房山线建设指挥部,领取4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将强制执行。强制拆迁,似乎不可避免!

  田春武看后感觉事态严重,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吴德志律师,希望为其解围。

  【维权掠影】

  第一阶段: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查找案件突破点!

  律师的工作在委托人看来往往是“救我于危难之中”,但律师必须仔细了解案情,寻找到案件的突破点,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措施。介入该案后,先查看了全部的已有材料,首先发现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12月,距今已经一年半时间,显然超过一年有效期。其次,田春武讲,其房屋根本不在拆迁范围之内,轻轨车辆段已经建成,围墙已经建好,其房屋在围墙之外!

  第二阶段:办理公证保全!

  针对当事人的讲述,吴律师来到了房山,现场查看了其房屋与轨道工程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确如田春武所述。

  吴律师建议当事人做现场公证,确认其房屋的位置。于是聘请了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前来现场公证。当时引来了很多围观者,其中估计会有拆迁办的人员。

  第三阶段 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6月初,吴律师起草了针对行政裁决的行政起诉书,将房山区建委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决。理由是裁决书做出的依据之一评估报告已经失效,其二是该房屋不在拆迁范围,拆迁人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拆迁。

  进过两次开庭,律师将房山区建委违法裁决的事实一一列举,同时递交了公证视频资料。

  在等待了大约2个月之后,法院来电表示房山区建委愿意撤销裁决,希望我方撤诉。

  针对这一建议,当事人心存顾虑,如果我方先撤诉之后,建委不撤销裁决怎办?最后,为确保安全,一致决定,被告房山区先撤销裁决,我方再决定是否撤诉。

  等代理大约10天之后,法院表示调解未成,决定下达判决书。2010年11月,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山区建委的行政裁决。

  拆迁裁决书撤销了,委托人的房子保住了,而今仍傲然屹立于七零八落的拆迁区内,彰显了法治的又一次胜利!

  田春武接到判决之后,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更感谢律师细致而有效的工作。

  【办案心得】

  本案从开始到结束,历时五个多月,打掉了已生效的拆迁裁决书,成果不菲。它留下来的思考不少,凝练地说来,涵盖以下几点:

  第一,敢于向政府说不!

  在中国,“民不与官斗”是古训,所以很多人的权利在遭受到行政部门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认为小胳膊拧不过大腿,自认倒霉。但是殊不知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在法治中国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公民,应当有勇气向行政机关说不,有权利质疑其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法治的进步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律师在替当事人维权的过程,就是监督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

  第二,善于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一项拆迁工程的实施,前后要履行多道程序。而结合现阶段现实状态,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不鲜见。那么,既然权利不是跪求而来的,我们就应当尽可能多地发现这些既存的违法行为,并将其转化为维权利器。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撤销拆迁裁决,原因不在于我们有多么地巧言善辩,而在于我们将做出拆迁裁决的违法之处一一披露,将其批驳得无以狡辩,拔掉了其行政行为的根基,即合法性。

  在法治前进中的中国,其实我们并不缺乏法律赋于的权利,只是我们的权利意识尚未完全苏醒。所以,当您认为您的权利被侵犯时,请用法律筑起权利防线!当您为权利而斗争却感觉势单力薄时,律师愿将与您一起战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