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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具有检察特色预防体系的构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1

一、职务犯罪的成因应该就,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概括说来,其根源或称成因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时间序列为标准,可分为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原因;一类是以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对犯罪总体来说是这样,对于作为犯罪构成类型之一的职务犯罪来说也是如此。

  (一)、职务犯罪的历史根源

  中国社会历经战乱颠沛,分合相继,绵延数千年,直到跨入近代的门槛,发展最充分、最完备而又世代相袭的政治核心就是等级制度。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国的历史也是一部等级制度史。在差别悬殊的等级制度下,各级官员及其吏员的一切待遇,均以其官品之高低划线定位。近现代以前诸社会的上层建筑突出特点就是“官为贵,民为轻”,特权优越的事例比比皆是,官吏的特权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表现的淋漓尽致:违法犯罪享有“让”、“官当”、“以钱赎刑”等特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成为社会的公理和规则;诸法一统,民刑合一,行政长官大权在握,恣意出入人罪、徇私枉法,草菅人命,却不受或少受、免受法律的惩处,如此“当官――发财――免罚”的认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诸官吏和广大臣民共识。所以每一个官吏在其为政期间,无不拼命搜刮民财,一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一部分作为拉关系、走后门、溜须拍马的资本以便为自己捞取更大的政治资本。以此恶性循环不已,“十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难道仅仅只是清知府的写照?历史上虽然也有过“重典治吏”、“整饬吏治”的“反腐败”或称“古代意义上的预防职务犯罪”举措,但其收益往往是暂时的,在更多的时候,腐败行为则受到种种庇护,如此,历史上各时期的官吏腐败风气的蔓延势成必然。

  (二)、职务犯罪的现实根源

  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影响长期存在并潜在于人们的思想之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过程中,因为这一过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配套体制的明显滞后,难免泥沙俱下。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基础决定了目前的所有制形式只能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具体形式,只能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从而使得发展私有经济当然地成为题中主旨。在此现实条件下,一方面,中西方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差距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另一方面,私有观念在适宜的土壤里必然膨胀,发育变异为腐败意识。在这样的心理、意识的支配下,对于少数有职有权而缺乏自制能力的人来说,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在所难免。

  (三)、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纵观职务犯罪者的堕落轨迹和其后的“悔罪书”,细究其犯罪的心理根源如出一辙,无外乎“世界观偏执、价值观扭曲、人生观迷惘”之所致。从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陈希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以及原沈阳市长慕绥新、副市长马向东等人的“职务犯罪者”,公正地说,他们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罪犯,他们也曾经以辛勤的工作和扎实的进取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并赋予其大小不一的权力。而一旦权力在手、身居要位、前呼后拥、权倾一方、炙手可热,原本冷静的头脑“高烧难退”,加之时位之易人,比阔气、讲排场成为“职务犯罪者”的言行准则,不甘居人下的攀比心理和讲求物质享受的实用心理作祟,由“先偷针”进而“再偷银”最终导致“后偷金”,一次得手,私欲顿涨,什么党纪国法、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嘱托统统抛至脑后,“权力搅买卖”亦成必然之势,忽视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简单道理,公然铤而走险。

  (四)、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主观是根据,是内因;客观是条件,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一个人走向腐败甚至犯罪,固然有其一定的内存条件,但也同样有着不容忽视的客观条件,即社会根源。除却普通犯罪的社会风气等原因而外,职务犯罪的社会根源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定性,即公权私化和管理失控。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是,在有的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其所掌握的权力之取得、用途却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江泽民语)”来看待,其主要是源于个别领导干部在选拔和使用干部时,不是“任人唯贤”,而是根据与自己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对自己位置的利益大小而定,把权力授予自己亲近的人或对自己有裨益的人,甚至把权力“零售”给跑官买官的人,导致“公权私授”或“公权私售”现象的发生。而取得权力的人则化“公权”为“私有”,把公共权力当作私人“既得利益”去行使。由此,逐渐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链条,职务犯罪成为当然之事。

  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的另一方面是职务(权力)的管理失控,即一边是权力运作不规范,另一边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违法违纪合法化。其中,前者表现有二:一是民主不够,独断专行严重,变“一把手负责制”为“一言堂”;二是集中不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权力滥用,不按程序办事,用非组织手段来达到客观正常组织权力难以达到的目的,或专权、擅权,严重官僚主义,偏听偏信,或权力运行不到位,该作为而不作为。从而导致身在其位而不谋其政,或身在其位而不胜其职现象的发生,对于后者,勿庸讳言,对权力的监督客观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监督体制,公共权力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在许多方面难以到位,以致在所难免地出现一些“盲点”,使得不少领导干部借口为了发展经济便不择手段;借口联络感情便吃喝玩乐一条龙服务;借口搞好关系便公款消费、公款送礼……给种种违法违纪之行为蒙上一块合法的“遮羞布”,从而,给某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个人公权私化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危害是使一些职务犯罪现象愈演愈烈;执法执纪失之以宽、失之以轻,也客观地放纵和助长了职务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二、具有检察特色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构筑

  (一)、着眼于惩处,作好打击犯罪文章。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是其光荣的使命。只有对“已然”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彻底打掉嚣张气焰,这也是全面行使检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离开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同时,严打手段的使用,还可以震慑和警戒职务犯罪边缘人群,起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功效。[page]

  (二)、着眼于教育,作好个案预防文章。

  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精心选取其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个案,结合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案例分析、法制讲座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个案剖析,教育和警示该部门、行业的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杜绝类似案件在自己的身上和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行业再次发生。

  (三)、着眼制度保障,作好建章立制文章。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触及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不健全乃至疏漏等问题。在作好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针对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作好“堵漏”工作,杜绝“跑、冒、滴、露”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有效,既防止出现相互交叉的互容现象,又要防止出现彼此缺乏必然联系的“断条”现象,使规章制度形成连接有序的链条,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着眼于思想教育,作好强化法纪教育文章。

  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形式,针对不同单位、行业和部门的具体特点,对公职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政治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即使其基于精深的政治理论素养而对职务犯罪“不能为”,又使其慑于法律的威严而对职务犯罪“不敢为”,从根本上清除职务犯罪的动因。

  (五)、着眼于建立监督机制,作好监督制约的文章。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无数活生生的案例反复地论证着这一论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无疑是其天职所在。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办案,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为龙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织就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大网,使每个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事事、时时、处处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六)、着眼于检察职能,作好抓苗头文章。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战略部署。根据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反应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增强检察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实际效果。

  (七)、着眼于信息建设,作好建立信息库文章。

  结合所办案件,通过一个时段内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的比较研究,剖析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部位、时段、作案动机、手段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便提出对今后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带有全局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测信息。同时,要注意研究开发职务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发案规律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和利用同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典型案例和特定项目实行分类建档管理。

  (八)、着眼于法制宣传教育,作好综合治理文章。

  检察机关要突出检察业务特点,全面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针对特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倾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采取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大要案追踪、以案说法、电视专题报道等)进行法制宣传,以弘扬正气,祛除邪气,增强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意识,使群众认清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谨为笔者对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具有检察特色预防体系的构筑的一点粗线条的思考,不成熟之处,尚乞各位方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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