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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

来源:石家庄律师  作者:石家庄律师张伟华  时间:2017-06-29

案例: 2009年9月,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女。结婚前,按照该地风俗礼节,由王某及家人花费了首付5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江津区某小区三居室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下王某一人名下。李某及家人则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家用电器、首饰等嫁妆。婚后不久,王某染上了赌钱和酗酒的毛病,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和女方的嫁妆,并欠下大量的赌债,而且还经常酒后殴打妻女。为了帮助李某维系家庭,李某父母多次给李某钱款以贴补家庭开支,而按揭房屋的贷款也一直由李某一人偿还。2012年2月,李某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提出要求女儿的监护权。石家庄律师经审理查明:(1)王因被单位开除,无固定生活来源,而且欠下了赌债10余万元;石家庄律师(2)女儿强烈要求与母亲一起生活;(3)位于江津区某小区的三居室房屋是两人唯一的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 3年多,共9万多元,现市场价约为50万元。石家庄律师
     案例剖析: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讼争的唯一财产系王某婚前花了 5万元首付款,并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的按揭房屋。石家庄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1)该房屋的权属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石家庄律师(2)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权属如何认定,怎样分割?对于第一个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也没能给我们答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所表示的“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而《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仅仅是为了便利实践操作,作出“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就是认定“按揭”房屋系个人财产。石家庄律师对于后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提出了 “折中办法”即“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依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但这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制约因素。具体到本案而言,涉案的“按揭”房屋虽然名义上是由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然实际上是由李某一个人和其父母承担了所有的还贷义务,而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是李某一方的收入,其支付的9万元还款金额甚至超过了王某5万元的首付款,而这些都无法获得证据的支持和法律的认同。倘若法院不考虑案件的复杂情况,简单地将房屋判给了产权登记方,肯定会出现显失公平现象。此外,李某想要获得合理的补偿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首先,王某的经济状况,显然已经无力给予李某补偿,即便是判决王某补偿李某高额补偿费,也是“一纸空文”;其次,为了确定房屋的增值数额,李某还需预支一大笔的评估费用,极大地增加了李某的诉讼成本。因此,本案若严格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处理,最终将导致陈某带着孩子“净身出户”的结果,这显然是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平等和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也无法实现立法所预期的目的。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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