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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时,担保人能否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石家庄律师  作者:石家庄律师张伟华  时间:2018-06-12

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三和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虽然案涉五份借款协议之间存在着借新还旧的关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三和公司有可能免责。但因为五份借款协议的保证人均为三和公司,即三和公司既是旧贷的保证人,也是新贷的保证人。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但书关于“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保证人三和公司不能主张免除责任。

故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三和公司因此败诉。

1、“借新还旧”对于债权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脱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外,保证人对新贷不承担保证责任。鉴于保证人并非旧贷的当事人,也非新贷的当事人,故证明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新还旧的协议知晓,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于有担保的债权而言,债权人应当慎重选择与债务人达成借新还旧的协议,防止主债权脱保。
 
2、如确需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处理旧贷的,可通过以下方式保证新贷不脱保。

(1)在签订借新还旧协议之前书面通知保证人,征得保证人同意或者要求保证人答复,如果保证人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同意或者未作否定答复的,可推定保证人已知晓主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借新还旧协议,此时债权人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例外性规定,主张“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进而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要求原保证人对新贷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债权人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主张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3、作为保证人,在知晓主合同当事人意欲达成借新还旧协议或者已经达成借新还旧协议时,应尽快对借新还旧事宜表示反对,并明确告知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切勿以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当然免责,进而对相关事项听之任之,最终导致需继续承担更重的担保责任。同时,在对同一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时,也应要求主合同当事人明确各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为“借新还旧”的协议的“新贷”提供担保的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石家庄追债律师


石家庄律师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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